(2020年6月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58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的相关规定,依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通知要求,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予以公示,以确定是否有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此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有异议。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采购人名称: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2.拟采购项目:四平市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服务
3.采购项目预算:280万元
序号 |
服务名称 |
服务需求 |
数量 |
单价(万元) |
合计(万元) |
1 |
四平市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 |
1.总结经验成效 结合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工作,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等实施情况分析,明确四平市流域特点,总结“十三五”期间四平市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特别是代价小、效益好、可持续的治理保护措施及行之有效的政策保障机制。 2.识别主要问题 按照流域汇水特征收集整理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经济社会等方面长时间序列数据,其中,水环境、经济社会方面主要收集“十三五”时期数据,水资源等方面收集更长时间序列数据。通过数据分析。识别控制单元水生态环境问题,根据问题和成因分析结果,提炼突出问题及成因,明确各问题解决的优先次序。 3.构建规划目标指标 有序衔接2035年美丽中国和本世纪中叶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中长期战略目标,依据可监测、可统计、可考核原则,体现约束性和指导性相结合的思路,按照“有河有水、有鱼有草、人水和谐”的要求,建立统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的规划指标体系,合理确定阶段目标值,确保目标落地,力争“十四五”期间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 4.提出规划任务措施 从污染减排、水资源保障、水生态保护与修复、风险防范等方面,分控制单元提出基本的规划任务。在此基础上,根据各控制单元特定的水环境问题,提出针对性的任务措施。 5.指导谋划重点项目 按照问题目标导向,针对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污染减排、生态流量保障、水生态保护修复、水环境风险防控等任务,提出项目清单。项目清单需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实施期限等信息。 6.制定政策措施 为确保实现规划目标和任务,从组织领导、法规标准、经济政策、科技支撑、监督管理、公众参与等方面建立健全水生态环境保护机制。 |
1 |
280 |
280 |
4.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关于启动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试点工作的函》确定全国十个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试点城市,四平市是其中一个试点城市。据了解,目前已经开展的该项目的规划编制工作,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提供的服务最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规定,该项目符合单一来源采购规定。为保证规划编制顺利开展,特申请对该项目采用申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5.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朝阳区大羊坊8号)
6.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于1978年12月31日正式成立,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作为国家级社会公益非营利性环境保护科研机构,中国环科院围绕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开展创新性、基础性重大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致力于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决策提供战略性、前瞻性和全局性的科技支撑,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环境问题的工程技术与咨询需要,为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环境保护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在辽河流域研究基础扎实,先后承担了辽河流域“十二五”“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同时也是辽河流域“十四五”规划的副组长单位,经专家讨论,一致同意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为本项目单一服务方。
7.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何丽春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副局长
郭宏宇 辽河流域治理办公室 副主任(副处级)
刘海波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科长(正科)
8.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20年6月5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
9.联系方式:
采购人: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四平市市府路59号 联系人:郭女士0434-3262016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政新街2号
联系人:许蓝心0434-3216009
财政部门:四平市财政局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政新街2号 联系人:汪瑞0434-3268326
10.其他能够提供并且愿意提供本公告拟采购服务的供应商,必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中心提交申请或异议,并同时抄送财政部门。申请或异议中随附能够证明拟提供服务符合本公告要求的相关具体资料,并确保本中心及财政部门能够在公示期满后1个工作日内收到。超过规定期限提交的申请或异议,将不予接受。
11.在公示期内,没有供应商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或异议,将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如果有供应商响应了本公告第十条要求,中心将协调采购人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将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