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潜在供应商(投标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购买人力资源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P202004040)
原招标文件内容:
9.1 供应商须按照磋商文件(需求部分)第一章《磋商邀请书》标明的招标人账户名称,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足额提交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当从基本户以转账支票(只适用伊通满族自治县内,票面写明收款方名称,出票人账号、付款行名称并加盖出票方财务印鉴)、银行汇票(必须同时提交第2、3联)、银行本票、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保函方式单独提交(均为原件),并经过项目负责人当场确认后参加磋商。转账支票(票面写明收款方名称,出票人账号、付款行名称并加盖出票方财务印鉴)有效期为自开启当日起不少于10天,其他票据有效时限为自开启当日起不少于25天(遇到国家法定3天假日的,在假期结束后3日内开启的,有效期为自开启之日起不少于18天)。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同时供应商必须将票据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财务章)装订于响应文件内。
现变更为:
9.1 供应商须按照磋商文件(需求部分)第一章《磋商邀请书》标明的招标人账户名称,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足额提交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当以:银行汇票(必须同时提交第2、3联)、银行本票、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保函方式单独提交(均为原件),并经过项目负责人当场确认后参加磋商。如果因投标人开户行没有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或银行保函业务范围,可以改为投标人开户行转账缴纳,但必须在开标现场提交开户行出具的无业务范围书面证明和转账票据两个原件,否则视为无效投标。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同时供应商必须将票据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财务章)装订于响应文件内。
其他内容不变。
采购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招标代理机构:伊通满族自治县政府采购中心
监督部门: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