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公告
关于《伊通县伊通河重点段(M37+025-M37+525、M43+438-M47+730)治理工程—设备采购(二次招标)》的更正公告
各投标单位:
现将《伊通县伊通河重点段(M37+025-M37+525、M43+438-M47+730)治理工程—设备采购(二次招标)》的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11.3项“本项目不支付预付款。要求投标单位有资金垫付的能力”。更正为“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合同价的10%。预付款在正式合同签订后28天内,并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经发包人认可的保函后支付。预付款扣回分2次进行,前两次供货每次扣回50%。”
招标文件新增第四章第二节11.4项内容为:设备安装调试正常后付设备款的 95%,其余5%做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在返还。
其余内容不变望周知
招标人:伊通满族自治县水利局伊通河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
联 系 人:刘丽 电话:0434-4220043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中鑫工程建设招投标有限责任公司
联 系 人:逯文辉 电话:0431-89235507
更正日期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