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公告
关于《伊通县伊通河重点段(M37+025-M37+525、M43+438-M47+730)治理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的更正公告
各投标单位:
现将《伊通县伊通河重点段(M37+025-M37+525、M43+438-M47+730)治理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的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17.2.1项“本项目不支付预付款。要求投标单位有资金垫付的能力。”
更正为(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分2次支付给承包人。
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
1)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50%。付款时间应在合 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2)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50 %。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本工程不支付工程材料预付款。
招标文件新增第四章第二节17.2.2项“预付款保函(担保)”内容为:“工程预付款的担保约定:采用履约保函的形式担保,其金额为合同价格10%。”
招标文件新增第四章第二节17.2.3项“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内容为:(1)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 40 %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格的 80 %时全部扣清。
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签约合同价;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的比例;
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 / 。
其余内容不变望周知
招标人:伊通满族自治县水利局伊通河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
联 系 人:刘丽 电话:0434-4220043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中鑫工程建设招投标有限责任公司
联 系 人:逯文辉 电话:0431-89235507
更正日期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