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利用工作便利和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和插手正常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为个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违反规定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与交易活动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
二、不准索要或者接受与交易活动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及个人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通讯和交通工具、不动产、住房装修以及宴请、外出旅游、高消费娱乐等。
三、不准向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及其相关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或变相报销应当由本人及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以及向服务单位借钱、借物和无偿占有财物。
四、不准向建设、采购单位推荐代理机构、投标单位,操纵或者采取暗示、授意、指定等形式影响交易活动中投标人资格的确定、评标、交易结果,变更中标人。
五、不准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
六、不准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借现场踏勘、组织开评标、采购或交易结果验收等环节,领取相关补贴或评审、验收费用。
七、不准违反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将应公开的信息不公开,搞暗箱操作。
八、不准奢侈浪费,在组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加强管理,注重节约,降低交易管理和服务成本。
九、不准违反改作风、提效率、敢担当有关规定,不得在工作时间上网玩游戏、聊天、炒股、看电影等做与工作无关或者不相符合的各类事情。
十、不准迟到早退、脱岗空岗、拖延推诿、态度蛮横、效率低下或者刁难服务对象。